Jump to the main content block

登記結婚制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97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台法字第0970053243號

主  旨:有關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一案。
說  明:一、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始生效力。
     二、詳細來文請參閱附件檔0971378。
     三、另請參考宣導短片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11580&ctNode=21711
Click 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