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技術學院教職員工移交辦法摘要

一、教職員工經核准調(離)職時,應辦妥移交,始得辦理調(離)職手續。

二、教職員工移交應親自辦理,移交人如有未移交、移交不清或舞弊事項時,接交

  人得拒絕接交,並會同有關單位揭報、議處或依法訴究,否則移交人將予連帶

  處分。

三、監交人由單位主管擔任,如有移交不清,監交不週之情事時,將予連帶處分。

四、移交報告書及清冊均應依格式填製正副本二份,正本送人事室,影印本由各單

  位留存。

五、移交事項應包括前次交接事項,倘有不符應註明原因。

六、移交人應主動向接交人闡明各項辦事要領,以利職務之執行。

七、接交人及監交人簽章完畢,移交工作方始完成。

八、移交事項一至八所列表格如不敷書寫,請依式自行繪製黏貼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