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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來文公告:有關師鐸獎獲獎人員涉「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之相關處理程序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主旨:
有關師鐸獎獲獎人員涉「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之相關處理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1年2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350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有第3點第4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狀應予追繳。
三、各大專校院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獲獎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倘涉本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應主動將所屬人員涉消極條件之事實認定及調查結果函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於函報公文核定後協助追繳處分相對人領受之獎座及獎狀。
四、請各大專校院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檢視所屬獲獎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是否涉本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倘發現是類情事,請立即依處理程序積極配合辦理。
發文字號:臺教學(一)字第1112801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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