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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來文公告:有關各機關(構)學校經本部轉請法務部辦理不適任人員資料查詢作業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00067059號

主旨:
有關各機關(構)學校經本部轉請法務部辦理不適任人員資料查詢作業,自110年6月1日起請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通報查詢系統)之「查詢專區」項下「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介接功能辦理查詢,請查照轉知。

說明:
1、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瘻法(以下簡稱通報查詢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各機關(構)學校於聘任教育人員、公立學校校長、機構首長前,應於每年1月、3月、6月、7月、9月10日前確認查詢名冊,經各主管機關報本部,由本部轉請法務部查詢教育人員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6款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情事;於聘任後,查詢機關(構)學校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前項查詢得視需要藉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註:已整合至旨揭系統)定期介接法務部建立之資料庫辦理。
2、復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𠸉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涉性別通報查詢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年1月、3月、6月、7月、9月10日前,將所主管學校查詢名冊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上開人員有無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後,應每年定期辦理查詢有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1項或第3項規定之情事。
3、旨揭通報查詢系統之「查詢專區」項下「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功能,業與法務部刑案資料庫完成介接,自110年6譢1日起提供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前開不適任人員資料查詢,免再函報查詢名冊。
4、又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查詢作業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依通報查詢辦法第11條及涉性別通報查詢辦法第8條規定,相關查詢人員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5、檢附旨揭操作說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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