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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來文公告: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改善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效能,推動「職務再設計」補助服務

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1100514
發文字號:府社勞字第1100094004號

主旨:
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改善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效能,推動「職務再設計」補助服務,達到適才而用之勞資雙贏目的,歡迎符合申請之資格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辦理。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
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提供就業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三、得提出申 請之對象如下:
(一)雇主為身心障礙在職員工提出申請。
(二)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為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
(三)受僱之身心障礙個人提出申請。
(四)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提出申請。
四、本府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後將進行書面資格審查,並運用電訪或現場訪視瞭解及提供諮詢服務,經書面審查合格之案件轉介專案單位派員實地訪視評估,並以審查會議方式就改善項目或建議方案事項之必要性、經費預算之合理性、輔具是?回收及能否解決個案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難等進行效益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本服務之改善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協助排除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法應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六、身心障礙受僱者,其申請項目限與就業直接相關之就業輔具。但與生活輔具、生財工具難以區隔,經審查得由個人提出申請,並得同時申請生活輔具及職務再設計輔具補助者,由地方政府就個案之障礙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畭使用時數之比例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應以本土政補助為優先,再就其最高補助之餘額據以評估。
七、每一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八、貴單位如需為身心障礙員工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之服務,可向本府社會處勞資料洽詢(電話:8227171轉分機318、319)。
九、檢附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書及宣導單張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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