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人事室來文公告:辦理「教育奉獻獎選拔」,受理推薦名單至3/26止

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00013699號

主旨:
檢送「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及說明事項辦理,請踴躍推薦,並於110年3月31日(星期三)前,將具體事蹟表(word檔)、佐證資料(pdf檔)及照片(jpg檔)傳至lin0303@hlc.edu.tw,並依說明函送紙本資料各一式6分至本府教育處,請查照。

說明:
1、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07600號函辦理。
2、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三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1)、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2)、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3、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4、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逾規定字數將無法完成上傳。
(2)、請將相關佐證及參考資料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3)、具體事蹟表請不要裝訂,另佐證資料及參考資料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4)、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張(JPG檔)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3MB-5MB,照片清晰度高,以提供大圖片為佳。
5、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推薦單位確實查證,本府不另做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
6、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1份,電子檔請自行至良師興國網站下載,下載路徑為:良師興國網/管理系統/資料下載。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