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本校113年應適用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為0.11%,請查照。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函
發文日期:1121027
發文字號:保納新字第11229000010號
主旨:
貴單位113年應適用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為0.11%,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2項至第5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辦理。
二、查貴單位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50人以上,為113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單位。茲依規定核計貴單位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及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貴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分級認定為第三級,貴單位行業別災害費率,應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之費率0.04%不予調整,爰貴單位113年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應按行業別災害費率0.04%,併計上、下班災害費率0.07%,即0.11%計算。
三、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本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2種,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除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辦理外,並按其最近3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每年分別計算加總後調整之。
四、詳如附件。
發文日期:1121027
發文字號:保納新字第11229000010號
主旨:
貴單位113年應適用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為0.11%,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2項至第5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辦理。
二、查貴單位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50人以上,為113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單位。茲依規定核計貴單位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及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貴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分級認定為第三級,貴單位行業別災害費率,應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之費率0.04%不予調整,爰貴單位113年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應按行業別災害費率0.04%,併計上、下班災害費率0.07%,即0.11%計算。
三、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本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2種,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除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辦理外,並按其最近3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每年分別計算加總後調整之。
四、詳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