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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來文公告: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120012484號

主旨:
所詢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12年2月3日嘉大人字第1129000436號函。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仍不辦理者,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自案件應重行辦理階段,依規定續行辦理;...。」查其立法意旨,係因原決議之教評會所為決議已被認定違法,高一級之教評會除就低一級教評會違反階段「代行」辦理外,並續行辦理高一級教評會應辦理事項。如低一級教評會辦理事項與高一級相同時,得逕由高一級教評會依規定,自應重行辦理階段「續行辦理」。
三、貴校所詢林師升等事件,已經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再次判定原處分撤銷,應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爰學校自得依上開規定本訴願決定意旨辦理,自案件應重行辦理階段,由院教評會續行辦理,以避免系教評會仍未依救濟機關審議結果重為處分,影響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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