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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來文公告:國防部函以,有關該部所屬校院教師校外兼課須獲原服務學校同意一案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10005063號

主旨:
國防部函以,有關該部所屬校院教師校外兼課須獲原服務學校同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防部111年1月12日國人培育字第111001115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各大專校院若因教學需要擬聘國防部所屬校院專任教師兼課,上學期課程請於8月1日前,下學期課程請於2月1日前函徵該部所屬校院同意再行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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