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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來文公告:檢送修正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簡稱本原則)自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刊登日(110年12月20日)起適用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100176394號

主旨:
檢送修正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簡稱本原則)自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刊登日(110年12月20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歐洲藝術教育配合歐盟學制整合已有所變動及配合大學辦理教師持國外學歷申請審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辦法(簡稱審定辦法)」等規定辦理所需,本部依審定辦法第27條第2項更新本原則。
二、如學校遇送審人持各國舊制文憑或有異議,自本原則公告後得以個案方式就其專業成就、著作、修業過程等資料,送由本部學審會歐洲藝術類科審查小組審議送審教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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