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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來文公告:轉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綜(五)字第1100124968號

主旨: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10日
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附件)辦理。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
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
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
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
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
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三、勞動部製作防疫隔離假相關QA(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4890/44922/),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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