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敬請符合申請之資格單位或或受僱之身心障礙者個人提出申請
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勞字第1090047350號
主旨:
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歡迎符合申請之資格單位或或受僱之身心障礙者個人提出申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依據本府109年「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辦理。
2、有關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項目如下列: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3、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8條規定,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
(1)、雇主。
(2)、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3)、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4)、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5)、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6)、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4、上開各單位或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本府將偕同專案單位進行職場訪視評估,並依審查結果核予補助,雇主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受僱之身心障礙者個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1)、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需評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2)、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3)、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4)、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5)、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6)、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7)、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8)、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9)、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5、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可向本府社會處勞資科洽詢(電話:直撥03-8225377或8227171轉318、319)。
6、檢附身心障礙者職務?設計補助申請書1份供參使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勞字第1090047350號
主旨:
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歡迎符合申請之資格單位或或受僱之身心障礙者個人提出申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依據本府109年「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辦理。
2、有關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項目如下列: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3、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8條規定,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
(1)、雇主。
(2)、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3)、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4)、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5)、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6)、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4、上開各單位或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本府將偕同專案單位進行職場訪視評估,並依審查結果核予補助,雇主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受僱之身心障礙者個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1)、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需評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2)、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3)、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4)、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5)、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6)、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7)、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8)、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9)、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5、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可向本府社會處勞資科洽詢(電話:直撥03-8225377或8227171轉318、319)。
6、檢附身心障礙者職務?設計補助申請書1份供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