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有關貴機關(構)學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申請防疫照顧假補充如說明。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90019286號
主旨: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貴機關(構)學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申請防疫照顧假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依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2月6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75號函辦理;本部同年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7849號函計達。
2、查本部本年2月5日函略以,各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本案依前揭疫情指揮中心本年2月6日函規定,申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1)、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2)、除照顧12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3)、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3、至私立學校教職員,請各校秉權責依前開疫情指揮中心函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90019286號
主旨: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貴機關(構)學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申請防疫照顧假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依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2月6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75號函辦理;本部同年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7849號函計達。
2、查本部本年2月5日函略以,各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本案依前揭疫情指揮中心本年2月6日函規定,申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1)、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2)、除照顧12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3)、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3、至私立學校教職員,請各校秉權責依前開疫情指揮中心函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