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有關教育部授權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自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080180192號
主旨:
有關本部授權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自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學校依第40條第2項第4款規定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依旨揭辦法(下稱審定辦法)第40條第2項第4款規定略以,自審學校得就曾於符合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香港、澳門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並符合(一)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二)國家級研究院院士、(三)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四)在其他相當於前三目資格之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傑出成就者資格之教師,另定其專門著作審查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2、邇來依學校洽詢及本部查核發現,部分學校未依上開規定另定專門著作審查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逕行規定免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或免送專門著作審查,不符審定辦法意旨。
3、請各校重為檢視校內相關規定,不符上開法規者亦請立即修正,以免影響是類資格教師受聘審定盅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080180192號
主旨:
有關本部授權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自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學校依第40條第2項第4款規定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依旨揭辦法(下稱審定辦法)第40條第2項第4款規定略以,自審學校得就曾於符合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香港、澳門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並符合(一)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二)國家級研究院院士、(三)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四)在其他相當於前三目資格之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傑出成就者資格之教師,另定其專門著作審查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2、邇來依學校洽詢及本部查核發現,部分學校未依上開規定另定專門著作審查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逕行規定免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或免送專門著作審查,不符審定辦法意旨。
3、請各校重為檢視校內相關規定,不符上開法規者亦請立即修正,以免影響是類資格教師受聘審定盅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