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院及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決議卻有違法令或顯然不當時,請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9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台人(二)字第0980216714號
主 旨: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院及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決議卻有違法令或顯然不當時,
請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查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決議係大專校院作成對教師不是任處分案前之前置程序,仿司法制度設三級,除可收集思廣益並有類似司法審制度發揮內部監督機制,有糾正下級教評會認事用法之功能,所以應以最後層級之教評會決定為最終決議內容,始合於教評會設置功能及目的,合先敘明。
二、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評會之運作,查大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及專科學校法第24規定「專科學校社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專科以上學校教評會之運作,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尊重大專院校自主,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院及教師評審 委員會所做決議卻有違法令或顯然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並得納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明確規範。另考量上級教評會審議下級教評會決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件,應發揮內部監督機制,有糾正下級教評會會認事用法之功能,如學校未規定,則審酌各級教評會設置之功能,各大專院校教評會之運作得依前方式辦理。
四、本部89年4月26日台(89)人(二)字第89047229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9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台人(二)字第0980216714號
主 旨: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院及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決議卻有違法令或顯然不當時,
請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查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決議係大專校院作成對教師不是任處分案前之前置程序,仿司法制度設三級,除可收集思廣益並有類似司法審制度發揮內部監督機制,有糾正下級教評會認事用法之功能,所以應以最後層級之教評會決定為最終決議內容,始合於教評會設置功能及目的,合先敘明。
二、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評會之運作,查大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及專科學校法第24規定「專科學校社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專科以上學校教評會之運作,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尊重大專院校自主,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院及教師評審 委員會所做決議卻有違法令或顯然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並得納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明確規範。另考量上級教評會審議下級教評會決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件,應發揮內部監督機制,有糾正下級教評會會認事用法之功能,如學校未規定,則審酌各級教評會設置之功能,各大專院校教評會之運作得依前方式辦理。
四、本部89年4月26日台(89)人(二)字第89047229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