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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養育3足歲以上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公保保險費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一案,請 查照

發文日期:9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台人(三)字第0980181494號

主  旨:銓敘部書函,有關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養育3足歲以上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公保保險費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依銓敘部98年10月6日部退一字第0983075965號書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書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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