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区

函轉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之一規定之比率一案,請 查照。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9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台人(三)字第0980158994號

主  旨:函轉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之一規定之比率一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9月11日健保承字第0980090198號公告辦理。
二 查具有公教人員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投保金額應以93.52%乘以俸薪給總額計算,並自98年10月1日起實施
浏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