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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就業保險法修正通過, 檢送貴單位及所屬就保被保險人應行注意事項及給付權益變更說明。

主  旨:因應就業保險法修正通過, 檢送貴單位及所屬就保被保險人應行注意事項及給付權益變更說明。

說  明:
一 本次就保法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ㄧ) 提高被保險人加保年齡至65歲及擴大適用對象至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台工作者(就保法第五條)。
(二)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得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就保法第十條、第十九條之二)。
(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失業者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9個月(就保法第十六條)。
(四)被保險人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 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申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ㄧ人加計10% 最多計至20%(就保法第十九條之一)。

二 就保法於98年3月31日修正通過 ,總統修正公佈 ,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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