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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96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學審字第0960161967號
主  旨:有關本部「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
     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送審前5年內取得,且不得與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規定之說明。
說  明:詳細來文請參閱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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