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確認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年滿65歲教職員之名單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儲金業字第1131000058 號

主旨:
函請貴校確認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年滿65歲教職員之名單,並依規定於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辦理其屆齡退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12月7日臺教人(五)字第1090163950號函辦理。
二、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若貴校教職員符合屆齡退休資格者,除有延長服務或有教師法所定不得申請退休或不得同意其退休之情形外,請依規定辦理其屆齡退休。
三、另按私校退撫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9項之規定,教職員於退休時得選擇分期請領其退休金,亦得於退休後回存已請領退休金辦理分期請領,繼續參加自主投資。請貴校對符合退休資格而辦理離職之教職員,妥為說明,以保障教職員之權益。
四、旨揭名單請至私校退撫儲金管理系統(教職員工資料管理-資料下載-年滿65歲名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