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配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發布,有關送審教師年齡、教師年資起計保留、論文外審人數與外審委員選任程序之相關說明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112204871號

主旨:
配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發布,有關送審教師年齡、教師年資起計保留、論文外審人數與外審委員選任程序之相關說明,請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111年8月17日發布修正,並於111年8月24日辦理說明會在案,針對邇來學校常見疑義再予說明如下:
(一)、送審教師年齡限制:因應本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修正編制外專任教師亦應送審教師資格,本部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已開放65歲以上教師提出申請。基於聘審合一原則,學校新聘65歲以上之未具擬任職級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請務必辦理教師資格審定,至兼任教師部分,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校內規定辦理。
(二)、教師年資起計保留:依本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新聘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併同考量校教評會通過年月;升等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教師年資不受學校報部時間影響,爰已毋須報本部申請保留教師年資起計。
(三)、學位論文送審之外審人數:本辦法第31條第3款,係規範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基於學位論文已依學位授予法審查通過,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6條第1款及第16條之1第1款,成績優良之審查基準,得由學校自訂,不受前開送審人數限制。
(四)、有關外審委員選任程序:本辦法第31條規定,教評會應遵循專業、公正及保密原則,選任具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之審查人名單辦理外審。上開規定主要係依司法院釋字462號解釋賦予學校教評會選任外審委員之權責,又為兼顧保密原則,得由系、院、校教評會推薦、資料庫選出或其他方式產出一定分量之外審委員名單後,以抽籤、排序或授權學者專家、行政簽呈方式選出最終送審名單,教評會審議及授權方式由學校自訂。
(五)、本辦法第30條第3項、第31條第3款訂有過渡條款之規定,至遲應於112年2月1日起施行,爰請貴校依限完成校內章則之修正,俾利審查程序符合規定。
二、本次修法之常見問題已置於本部高等教育司電子布告欄(https://depart.moe.edu.tw/ED2200/Default.aspx),如有其餘疑問敬請自行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