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110023886號
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152414-1111698-1.pdf
152414-1111698-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