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專技人員或專技教師)聘任資格認定一案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臺教技(二)字第1100136907號

主旨:
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專技人員或專技教師)聘任資格認定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2條及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2條規定,專技人員或專技教師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前開辦法各條文所稱「專業性工作」係指特殊專業之實務工作年資,尚不包含教師年資。本部前以89年2月18日台(八九)人(一)字第89008296號書函、92年7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20107780號函及104年7月29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91348號等函釋在案。
二、另專技人員之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除依現行規定辦理校外審查外,相關審查程序應比照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建立專業評量機制及比照校內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聘任及升等程序之規定,以資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