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五)字第1100113892號

主旨:
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10年8月23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B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