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四)字第1100103227A號
主旨: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心障礙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定,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1、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29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545號函辦理。
2、請貴校協助公告宣導:「倘有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進入庇護性就業工作,期間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有親自照顧之需求者,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前述家屬係指二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或家屬」。
3、隨文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來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