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勞字第1100087415號
主旨:
函轉勞動部檢送衛生福利部修正「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並增訂「企業、機關(構)自行僱用托育服務提供者勞動契約範例」、「企業、機關(構)委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契約範例」、「政府機關(構)設置居家式托育(職場保母)、托育家園及托嬰中心辦理事項及協助措施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明:
1、依據勞動部110年5月3日勞動福1字第1100057328號函辦理。
2、雇主辦理旨揭托育服務屬職場托育新模式,得依勞動部「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3、有關職場托育服務提供及補助申請事宜,可至勞動部「企業托兒及哺集乳室資訊網」查詢,或撥打諮詢專線02-3343-111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