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1100315
發文字號:府社勞字第1090258418號
主旨:
有關貴校所送,除第43條外,其餘同意備查,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9年12月23日慈科大人字第1090600065號函。
二、有關貴校修定工作規則經審核結果敘明如下:
(一)第43條所附之「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尚與法令不符(如紅筆標註處),請修正之,並送修正復工作規則一式2份及貴校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送府審核。
(二)其餘條文同意備查。
(三)按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之附表/訂立事項六略以:「懲罰事項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是以,請依此規定修正貴校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四)工作規則如於同意核備前、後有變動降低之事項,自應先獲得勞工之同意,否則即有違反法令及誠實信用原則。
(五)請貴校於印製工作規則時,封面請加註本府核准日期及文號,不得擅自增刪條款或字句,否則應重新印製。
三、工作規則係於法令之範疇內約束所屬勞工,若發生勞資爭議仍?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貴校如另訂與本工作規則有關之制度、辦法或規章等,均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無效。
四、檢還加蓋本府核定章戳工作規則1份請於工作場所揭示,並印發各員工,且勞資雙方均應共同遵守。爾後倘提出增訂、刪除或修正條文,請於更動或修正文字下方劃線標明,並檢附修訂條文後之工作規則及修訂前後對照表雙面1式2份、原核准之「工作規則」雙面影本1份及勞資會議會議紀錄(應以正式會議記錄影本提供)等資料,俾利本府之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