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有關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教育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0年1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71號令公布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三)字第1100014659號

主旨:
有關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教育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0年1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71號令公布,請查照。

說明:
1、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10年1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70號函辦理。
2、「教育會法修正第15條條文」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民法成年?齡將下修為18歲,將教育會之個人會員須「年滿20歲」之我國國民,修正為須「成年」之我國國民,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3、檢送本修正案之總統令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