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為利瞭解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通報查詢系統)登載通報資料是否涉及校園性別事件,請依說明註記通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90186736號

主旨:
為利瞭解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通報查詢系統)登載通報資料是否涉及校園性別事件,請依說明註記通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請查照轉知。

說明:
1、依據本部109年12月8日第9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小組召集人第4次聯席會議決定事項辦理。
2、查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通報查詢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事,或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事,且該案件未登載於本資料庫者,其服務學校、機構應於解聘、停聘或免職之書面通知送達後7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上傳處理情形、送達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處理證明文件資料。」
3、各機關學校於通報查詢系統所登載之案件,適用法規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18條第1項等規定嶡或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且所違反之法規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者,請於110年2月8日前,於資料庫各該案件之「備註」欄位註記「本案係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等文字,嗣後辦理是類案件通報登載時,亦同。
4、各類不適任人員之通報法規,係準用通報查詢辦法者(詳見附件一覽表),比照辦理,併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