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組織規程修正後條文第5條、第9條、第14條、第21條、刪除原條文第24條,及原第25條至第27條條次遞減為第24條至第26條一案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臺教技(二)字第1090111974號

主旨:
所報組織規程修正後條文第5條、第9條、第14條、第21條、刪除原條文第24條,及原第25條至第27條條次遞減為第24條至第26條一案,准予核定(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1、復貴校109年7月30日慈科大人字第1090600038號函。
2、修正條文第9條第6項所稱適當人員,仍?符合第9條各項所定之教學單位主管資格,始得由校長指定繼任或代理。
3、有關貴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倘有修正,請依組織規程第15條之規定,另案函報本部核定。
4、組織規程(PDF檔案)修正資料請於收到核定公文後7個工作天內上傳至「技專校院學校暨董事會資料填報系統(https://tvesmd.mo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