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來文公告:有關私立大專校院校長、董事會董事、監察人,由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擔任,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臺教技通字第1090058928號

主旨:
有關私立大專校院校長、董事會董事、監察人,由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擔任,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所列第1款至第3款,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主動事前揭露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1、利衝法第2條明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如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政務人員、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等,另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公職人員;同法第3條明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如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公職人員以及前揭2類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等。
2、依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3、次依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4、另本部前於108年4月18日以臺教會(三)字第1080055928號函(諒達),配合上開規定,已於本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增列相關說明。
5、承上,為使學校明確知悉上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範圍,並依法辦理;依利衝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私立學校校長、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該私校即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另因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對本部業務有監督之權限;倘私立學校校長、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由渠等人員擔任,且為第14條第1項但書所列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該私校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6、本案如有疑義,請洽本部以下窗口:
(1)、利衝法適用疑義:政風處李曉芬專員,電話:02-7736-6070,電子郵件:leesf@mail.moe.gov.tw。
(2)、事前揭露表填表疑義:
[1]、一般大學:高等教育司劉惠媛小姐,電話:02-7736-6042,電子郵件:lhyuan95@mail.moe.gov.tw;陳冠穎專員,電話:02-7736-6384,電子郵件:amelia@mail.moe.gov.tw。
[2]、技專校院: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周宜玄先生,電話:02-7736-6169,電子郵件:raymond321@mail.mo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