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制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97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台法字第0970053243號
主 旨:有關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一案。
說 明:一、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始生效力。
二、詳細來文請參閱附件檔0971378。
三、另請參考宣導短片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11580&ctNode=21711
教育部 書函